国家专门管理药品销售流程(国家专门管理药品销售流程的机构是)
发布时间:2024-07-06 浏览次数:15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哪一年修正的

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公布日期是2012年11月6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缩写,在中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4月30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适用范围是所有在中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

年4月30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2012年11月6日卫生部部务会议第1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第2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环节

1、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2、药品注册管理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药品的注册申请、审批、变更、注销等环节。药品注册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麻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药品网络销售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携局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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