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详细规定了不同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包括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生物制品和预混剂等的洁净室环境管理,如空气洁净度划分、人员进出控制、设备使用和维护等。
本附录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预混剂、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兽药不良反应,包括对动物健康和生命的影响,以及可能的药物相互作用、质量问题等,是必须严格监控和管理的方面。对于不同类别兽药的特殊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规范在附录中做了详细规定。
本附录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预混剂、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第二条 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第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兽药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未规定有效期的兽药,批生产记录应保存三年。第七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兽药为一批。每批产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五十二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订环境、工艺、厂房、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节 关键人员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是兽药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兽药,企业负责人负责提供并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必要的资源,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3号)已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规定,现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兽药GMP”)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本附录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预混剂、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最新版本实施时间2022年6月1日。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截止于2023年1月4日,为全面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切实提高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水平,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3号有关要求,于2022年6月1日零时起组织开展新版兽药GMP实施情况清理行动。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第九章主要关注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与一致性。首先,第七十二条强调,企业需制定严谨的生产工艺规程,任何更改都需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维持操作的规范性。
1、法律分析:(1)、兽药采购人员应收集兽药质量信息和市场动态信息,制定兽药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2)、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合同法》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
2、本附录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预混剂、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3、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第二条 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第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兽药GSP”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兽药GSP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法律分析:(1)、兽药采购人员应收集兽药质量信息和市场动态信息,制定兽药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2)、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合同法》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
第五条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开兽药店的要求各省差不太多,你要是想当老板的话可以什么学历都没有啊,只要你店里有畜牧部门要求的有资质人员就成了,你可以外聘的。 吉林省大体要求如下: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定本细则。
1、《中国兽药典》2005年版在设计上分为三部:第一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原料及各类制剂等质量标准448种;第二部收载中药材、成份制剂质量标准685种;第三部收载生物制品质量标准115种,每部分别有各自的凡例、附录、目录及索引等。
2、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3、从理论上说,凡能影响机体器官生理功能或细胞代谢活动的化学物质都属于药物范畴。在我国,鱼药、蜂药、蚕药也列入兽药管理。 新兽药系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口工出的兽药制剂。
4、第四条 新建(含已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新增产品剂型的)或改扩建的兽药GMP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5、熔点 本品的熔点为218 ~224 ℃(附录Ⅵ C)。
6、全书分为六个章节,详细涵盖了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营销队伍建设与管理、营销策略制定、营销管理实践、服务策略以及财务方面的营销管理。附录部分则提供了国内外畜牧业、饲料和兽药行业的概述,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内容丰富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