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第十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药品;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具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律分析: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行政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等;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 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