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达到新版GMP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但尚未达到新版GMP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延期申请和自查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报我局安监处。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时间是2019年12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第二次进行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将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全面落实了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中的多项要求。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是2020年7月1日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GMP”作为“良好作业规范”的缩写,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管理。其是制药、食品等行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标准,涵盖原料、人员、设备、生产、包装、运输和质量控制等,确保企业卫生环境符合法规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升产品质量。
GMP 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简称,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对象是:①人;②生产环境;③制剂生产的全过程。人是实行GMP管理的软件,也是关键管理对象,而物是GMP管理的硬件,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GMP是一种特别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新版GMP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签署的2011年第79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签署的2011年第79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下称新版GMP)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版GMP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签署的2011年第79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签署的2011年第79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下称新版GMP)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历经5年多修订、多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GMP)于2011年2月12日正式对外发布,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众所周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人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与教训的结晶,是确保药品生产质量合格的最基本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简称“新版GMP”)自2011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 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笔者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实施新版GMP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总结探讨,供参考。
年,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农业部文件,自1995年7月1日起,新建兽药生产企业需经过GMP验收合格后才能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现有兽药生产企业需逐步进行技术改造,于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GMP合格证》。
新版GMP于2011年正式实施,强调硬件、软件、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提升企业卫生环境和食品质量。实施GMP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的体现,是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