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2、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必须由国家统一调拨,不可以个人生产和销售。
3、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其中,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必须按照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零售药店零售的药品是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是可以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 *** 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的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第六条 *** 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凡不具备条件未取得卫生行政部 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者,不得配制制剂。第十五条 医院自配制剂必须坚持为医疗和科研服务的方向,坚持自用原则,不得进入市场。自配制剂必须制订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按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对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第十七条 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四条 精神药品的生产权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持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生产活动。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与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确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确定。
为了强化对精神药品的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精神药品是指直接影响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兴奋或抑制效果,且可能产生依赖性的药物,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分类由卫生部确定。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五章明确指出,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以确保药品使用符合规定。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详细列出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
并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品化学管理的具体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只具有药品生产的权限,不具有药品销售直的权限,因此不能接销售药品给使用单位。而药品生产单位想要直接卖药也不是不可以啊,成立一个子公司,有自己的证件,GSP,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卖药也可以达到效果的。
如果只获得GMP认证,应该是药品生产企业,根据上述规定,该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即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提问所涉及的“零食终端”如有具有合法药品经营使用资质,是可以销售的,否则不得销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三)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四)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五)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企业向合法采购人销售药品,应当核对采购人证件、采购人、配送人员身份证明,确保药品销售流程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