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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21

金昌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五)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十六)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为了加强我市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高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于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确认表》。根据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抗震设防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市、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需与同级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协作,定期对全市各类建筑抗震性能进行检查。对不满足抗震标准的建设项目,提出改正或停工建议。相关建设单位需依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进行改进。市、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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